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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即将出台《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

2026-07-10

  为规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实施,统一审批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8日。征求意见稿明确,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目录》实施分类管理,实行统一的审批程序;审查工作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开展。下面浙江赛特认证工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申请与受理方面信息,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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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审批部门要求通过认证行政审批系统或其他指定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充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为保证申请材料的时效性,申请人应当在补正告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补充补正材料的提交,超出30日未能完成的,应重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认证资质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基于审查、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份数与范围。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新设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要求重新申请:

  1.《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2.认证机构资质被注销、被撤销后再次申请的;

  3.机构关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批准范围的认证能力需要重新核实并调整的。

  四、申请新设立认证机构或扩大认证领域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重点从以下方面审查:

  1.完整性:材料是否齐全;

  2.规范性:信息填写、签章、格式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性:是否符合《条例》第十条、《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专职认证人员,以及产品认证所需的检测检查技术能力等;并重点审查影响公正性、独立性的利益冲突风险控制措施。

  五、认证机构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匹配的材料。变更事项属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审批部门按要求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与符合性;涉及扩大认证领域的,按新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办理。

  认证机构取得批准书后不得擅自扩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扩大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违反认证机构审批规定的,不予受理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变更等资质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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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依法申请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七、延续审查应当重点核查:

  1.是否持续符合《条例》第十条、《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2.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

  3.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独立性和认证有效性的重大风险事件或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4.自上一次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后,认证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是否扩大,扩大后的范围是否存在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情形。

  八、审批部门对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材料进行符合性评价。

  九、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并组织实施。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等资质许可申请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依法收集并研判社会反馈作为审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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